近日,市民张先生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投诉,称其在某餐厅依据点餐单花18元购买了一份“藤椒鸡腿堡”套餐,但张先生在食用过程中发现,这份标识所谓“藤椒鸡腿堡”的商品,里面根本没有鸡腿,取而代之的是鸡肉之类的替代品,张先生感到十分气愤,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,而商家则认为,商品的命名是由公司统一认定的,作为经营者的他们不存在欺诈行为,双方各执一词。协商无果后,张先生进行了投诉。
接到投诉后,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,检查中发现,餐厅柜台展示栏中确有标识为“藤椒鸡腿堡”套餐的商品,执法人员现场购买了标识为“藤椒鸡腿堡”和“香辣鸡腿堡”两份商品,经过询问商家、现场比对确定,“香辣鸡腿堡”以鸡腿为原料制作而成,而“藤椒鸡腿堡”主要用藤椒肉排(鸡肉面粉混合半成品)制成。
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张先生,张先生表示无赔偿要求,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及时处理表示满意。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行为已经进行立案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,依据我国《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“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”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